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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习日记范文

发布时间:2011-07-11 13:04:46 本文已读 0

【6ryed.com - 实习报告】

2009年9月10日,教师节这天我们来到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休整三天后正式开始了我们的实习生活。作为实习生活前两周的实习总结,我想从工作,学习,生活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是工作方面,作为三亚实习小组的组长,我很感动的是大家都很配合我的工作,无论是检察院分配工作,还是生活中交代完成的任务,都没有人抱怨,大家都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去体验实习工作,无论是生活中日常小事的琐碎,还是工作中不熟练不明白知识的学习,都没有说过苦和累,大家都是一种认真的态度去对待实习工作。而作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三科的一名实习生,工作中最大的收获和体验就是每天和那么多现实中出生的案子打交道,一方面体会到了公检法系统保障社会安全的辛苦,另一方面也开阔了眼界,现实中的案子远比书本上的要复杂,如果仅靠课堂上学到的那些知识,肯定是搞定不了的。我们被分到侦查监督三科的第一天,吴老师(我们科室的科长)就和我们探讨了一个关于抢劫和敲诈勒索竞合的问题,当时依我们储备的知识来说,那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肯定是构成两个罪名的,吴老师并没有对我们的回答给予评价,只是让我们回去和其他组员讨论,最后的结果是不够成数罪,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体案情分析见附件)。我们科室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逮捕进行事实上的审查。把他们提供给我们的案卷材料输入到检察院的网上系统,交给科长和上级人员审批,也就是说,我们是检察院第一个获得案件信息的,也是案件进入后面程序的第一道关口(至少在检察院所有部门中我们是这么认为的)。从开始工作至今,我们已经批准逮捕了1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率是100%。至于以后的工作,肯定是再接再厉,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与犯罪份子斗争到底。
说完工作,自然要学习,在工作中学习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是一个方面,在上文中也有所叙述,而此处所要说的学习是考研,我们这边的学习氛围不错,一是9位组员中8位同学准备考研,大家互相交换所拥有的资料,询问复习进度,分享考研的信息,当然以上的这些行为都是在下班后进行的。二是我们的学习环境不错,检察院的老师们将各科室的要是留给我们,让我们下班后可以去办公室看书学习,办公室的环境自然不用说,宁静舒适,没有打扰,所以我们每天晚上下班的时间,几乎都是在办公室的书香中度过的。
工作、学习之外的时间是属于生活的,此处的生活自然是狭义的,包括有业余时间的安排和日常起居。我们的生活条件不错,虽然三亚市是有名的热带城市,但是我们在检察院的生活却丝毫没有感到炎热。我们住的宿舍和工作的地方都有空调,所以温度不高,而我们住的地方离我们工作的地方只有海拔的距离,意思就是说我们只需往下走两楼就到了上班的地方,极为方便,不要经受交通颠簸之苦。虽然我们的伙食问题曾经一度困绕我们,但是经过一两周的磨练,大家的厨艺和默契程度都见长不好,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大家做饭的时间节约了很多,中午休息和晚上看书的时间空出了不少。时间多了,我们就要好好利用,在前两周的业余生活中,我们组开展了一次集体活动,在9月18日这个特别的日子,我们组集体前往三亚市明珠电影院,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建国大业》,组员感触很深,觉得这次活动意义很好,最后要说明的是,实习至今的这段时间里,组员均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现场发生,工作中也无失误情况报告,一切正常,请老师放心。
以上为我的实习心得,写的不是很好,但都是我这两周的真实记录,希望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接下来的日子里,能够保持这样的状态,学会利用时间,协调组员关系,平安,健康,安全,顺利的完成实习工作。

                                                   2009年9月27日

附件:案例分析

罗某带其小孩在路边休息,被骑摩托车经过的林某发现,林某见罗某挎着红色名牌小包,遂起歹念,将车开到罗某旁边,下车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出,让罗某把小包给他,否则就刺她。罗某不同意,林某就强行用包割断罗某的包带,和罗某争抢小包。林某见罗某不放手,将到刺向罗某,未刺到,但罗某因害怕林某再次刺她,遂放手将包丢在地上。林某走过去将包检起后上车,欲逃走。罗某在后面抓住摩托车的车尾,哀求林某将包中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给她。林某不同意,后加大油门把车开走,罗某被摔倒在地,身上有轻微擦伤。后罗女士回到旅馆后用朋友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罗的手机在其小包里,被林某抢走),林某接到电话,罗与林在电话中商谈归还证件事宜,林向罗索要10000元人民币才肯归还证件,后罗女士商谈后,价格定位4000元,双方并在电话中约好次日在三亚市某小学门口交易。挂完电话后,罗报警,次日与便衣民警一同前往交易地点,在二人交易时,民警将林某抓获。
简要分析:不够成敲诈勒索罪,原因一是罗女士的证件丢失后并只能向林要求归还这一种方法获取证件,其还可以向相关机关重新申请认领,故林的“敲诈行为”强制力不足;二,并不是林主动打电话给罗,要进行敲诈,而是罗女士主动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林某,要求其归还证件,并暗示愿意提供现金作为交换,故二人的行为只能看成普通的民事交易行为,而不能定性为犯罪行为。
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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